天津乡村振兴网 政策法规 关于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拓宽强村富民渠道,促进农民共同富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现就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重要意义

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是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以明晰的产权关系、清晰的成员边界、科学的治理机制和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为支撑,利用集体资源资产,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是巩固集体所有制的内在要求,是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支撑,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认识水平和重视程度,强化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为实现强村富民、共同富裕奠定坚实基础。

二、准确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目的,不断激发农村资源资产要素活力,积极探索农村集体经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有效实现形式,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始终,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把党的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转化为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强大动力和坚强保障。

——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支持农民创新创造,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农民增收的联结机制,让农民成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坚持分类有序推进。因地制宜、因村施策,在巩固提升传统发展路径基础上,立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不断拓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领域。

(三)发展方向

坚持改革赋能和市场化专业运营,持续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优化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设置,健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带动成员增收的利益联结机制。在确保集体所有制性质不改变、集体资产不流失、成员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强村富民公司”作为投融资平台;规范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发展,通过成立“联村富民公司”等方式,将资源互补、产业相连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起来,实现抱团发展;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适应发展需要设立公司、专业合作社等经营实体,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发展集体经济项目,设置兼顾内部成员和投资者、经营者的“交叉股权”。

(四)发展模式

1.资产资源盘活型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闲置和低效使用的办公用房、校舍、厂房、市场、仓库、设施设备等资产,或整合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闲置宅基地等建设用地资源,通过租赁或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经营。

2.适度规模经营型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统一流转农户承包的耕地、山林、水面等农用地资源,进行土地整理提升,自主统一经营、组建联合农场经营或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社会生态农业(CSA)。

3.集中统一服务型集体经济。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办社会化服务组织,为小农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生产托管、农资供应、技术推广、品牌营销、信息集散等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服务。

4.产业融合升级型集体经济。依托集体经营性、资源性资产,实施“腾笼换鸟”“产业升级”“飞地抱团”。提升现有厂房、园区生产条件、环保标准和生态环境,发展商贸流通、绿色生产、现代物流、乡村旅游等。探索一产为二产提供优质原料、二产为三产提供名优产品、三产为一产二产开拓市场的“六次产业”融合发展机制。

5.转移就业服务型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劳务输出等劳动力转移服务,依托特有区位优势发展面向城市、二三产业的物业管理、园林绿化、住宿餐饮等配套服务经济,吸引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第一产业转移到二三产业就业。

三、健全政策措施

(一)激活农村集体资源资产要素

1.强化规划引领统筹。完善提升“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落实上位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全域统筹高效配置空间资源,优化产业用地布局,明确产业用地用途、强度等要求,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建设提供规划指引。支持专业乡村规划建设企业参与村庄规划工作,探索规划、建设、运营一体化,确保规划有效落地实施。因地制宜、科学分类指导镇村编制村集体经济发展规划。

2.用活用好集体建设用地政策。稳妥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规划、经过依法登记程序、列入年度用地计划后,出让、出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用于建设或以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开发经营。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村庄内分散的集体建设用地复垦为农用地后,将腾挪出的建设用地指标调整到其他适宜地区入市。建立公平合理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制度,入市取得的收益,区镇两级政府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可提取一定比例的增值收益调节金,剩余收益归村集体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依法将闲置的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转变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入市或合作联营等方式开发利用。

3.优化集体资源资产配置。明确集体资产转移手续,对于已办理土地使用权、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集体资产,原由村民委员会代管或村集体企业经营的土地、房屋等资产收回至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转移双方签订资产划转协议等表明不动产转移的材料,税务部门开具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进集体资产公开市场交易“应进必进”。盘活闲置非经营性资产,将失去公益功能的闲置校舍、办公楼、设施等明确为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出租、自主经营或与相关市场主体合作经营。盘活闲置经营性资产,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增加资产溢价性收入。天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规范开展信息发布、资产评估、交易鉴证等服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免收服务费、评估费、鉴证费,有关单位将其列为对天津农村产权交易所绩效考核的加分项。

4.集约利用农用地。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流转农户土地经营权,整理提升后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自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鼓励发展以土地规模经营为主的股份合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增加集体和农民收入。创新土地承包方式,继续探索“确权确股”,稳妥开展土地延包。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挥“统”的功能,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

5.盘活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挥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中的组织、引导作用,集中整合本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资源,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或通过拆旧整治统筹利用优先用于满足农民新增宅基地需求、村庄建设和产业发展。支持金融机构依法稳慎开展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相关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引导返乡下乡创业人员与农民以签订租赁合同形式开展订单式建房,按照经营需要新建(翻建)住宅,合作打造民宿、康养等项目。

(二)创新财税金融政策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用好中央财政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资金,重点扶持产权改革效果好、班子领导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乡村振兴示范村创建行动,采取项目化方式,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资产资源整合提升、基础设施提升、品牌形象提升等。推进800个经济薄弱村扶持工作,通过财政扶持、结对扶持、社会投资、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大对经济薄弱村的投入力度。

2.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建农村中小型项目。除中央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单个项目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具备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企业或村集体参股的专业化企业实施。

3.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基金等金融机构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评价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针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信贷产品,有效利用“信贷直通车”,提供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相匹配的流动资金贷款和中长期贷款,将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评级授信范围,增加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对信用高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减少贷款审批环节,给予贷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的优惠。落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政策,把信贷资金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倾斜。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依法合规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林权、生物资产抵押等担保融资。探索集体机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体资产、集体股权、住房财产权等融资担保产品。落实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对符合贴息政策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项目贷款给予财政贴息。落实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

4.强化税收政策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凭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书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等事宜,登记类型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财税〔2017〕55号文件,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以及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涉及的印花税。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规定,符合文件规定情形的村民委员会按账面净值将集体资产或村属集体企业股权划转至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资产或股权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按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的情形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根据财税〔2011〕70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1〕14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助企纾困和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6号)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同等的降低税费负担等支持措施。根据财税〔2019〕1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对从事国家非限制或禁止行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小型微利企业征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22年内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符合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条件的,可以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集体经济项目。鼓励社会资本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现代种养、文旅康养、研学体验、加工流通等特色产业。支持社会资本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市场信息、农技推广、农资供应、统防统治、深松整地、农产品营销等生产性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改造传统小商业、小门店、小集市等商业网点,联合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批发零售、养老托幼、文化教育、环境卫生等生活性服务业,为乡村居民提供服务。

(三)创新人才支持政策

1.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围绕落实乡村振兴示范村和扶持经济薄弱村重点任务,支持鼓励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积极推进强村富民工作,加快发展乡村产业,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注重实绩实干,推进强村富民工作纳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2.引育科研人才参与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创办、领办、兴办集体经济项目,可以知识产权、资金等要素入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并可获取股份收益。离岗创办企业申请应经所在单位批准,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创办企业尚未实现盈利的可申请延长1次,延长期限不超过3年。为集体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员,3年期满后返回原单位的,根据岗位空缺情况和人岗相适原则安排工作岗位,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作为职称评审、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3.支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允许退休人员到农村租用土地或房屋,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建设自用住宅或改造为民宿、工作室等设施,为退休人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提供置业支持和居住便利。

4.支持各类人才下乡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下乡企业家、优秀农民工、退伍军人、大学生等可以入股农村集体经济项目,并可以作为职业经理人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允许从当年村集体收入增量中安排10%的收益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下乡人才。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为名誉成员的下乡人才,可通过法定程序被选举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下乡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创业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5.加大经营管理人才培育培训。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领头雁”培育计划,统筹做好理事长和经营管理人员培训,有效利用市区两级村干部培训资源,调整优化培训课程和内容,强化师资保障。实施村集体经济“接力棒”培育计划,统筹利用基层团组织书记培训班等资源,争取社会各方支持,充分挖掘村团组织书记、青年村干部、返乡创业大学生等经营管理后备人才,提升青年后备人才经营管理能力。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推动机制。

各涉农区党委、政府要将支持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作为乡村振兴重要工作纳入工作推动和实绩考核机制,定期研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相关工作。加强区镇两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建设,强化对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指导和服务。

(二)强化协同推进机制。

各涉农区要建立“区级统筹、部门参与”的协同推进机制,由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财政、规划资源、金融等部门协同研究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办法和改革举措。着力强化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整体性,支持村集体深化农村集成改革,以乡村振兴示范村、经济薄弱村为重点,探索整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宅基地制度改革、产权流转交易、金融创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改革措施和政策手段,推动城乡要素流动更加顺畅、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更加健全。

(三)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监管机制。

全面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四议两公开”,凡是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经营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发展和成员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应纳入“四议两公开”。因地制宜规范“村账镇管”,严格开支审批、公开交易、规范结算、财务公开,依托“津农经云”系统,实现“会计核算、资产管理、产权交易、资金结算”的集体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筑牢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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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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